原告罗**与被告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立案当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名下银行卡内存款或者其他等价值财产在79465.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对该保全申请依法予以裁定保全,后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800元及利息15317.8元(年利率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4.35%的四倍计算为17.4%,暂从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3日为15317.8元,之后利息按照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购车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47.5元(年利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85%暂从2021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3日,之后利息按照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本文书还有3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