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科技公*(以下简称:某科技公*)与被申请人甘肃某公*(以下简称:甘肃某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科技公*向本院提出申请:1、请求确认某科技公*与甘肃某公*签订的《软件采购合同》中第十九条第3款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2、仲裁费由甘肃某公*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2年9月7日签订《软件采购合同》,该合同第十九条第3款约定: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10日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现某科技公*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因争议时仅可能有一个申请人,而仲裁机构是唯一的,故应确定该合同仲裁协议有效。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判处。
甘肃某公*辩称:其认为仲裁条款约定无效,因约定不明,不能确定明...(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