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本院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代*、邱**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代*、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代*、邱**称向其保险购买人员周*、余腾进行过关于投保前曾患肾上腺良性肿瘤的健康告知,但未提供任何确切证据证明,且周*、余腾并非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员工。代*、邱**的第一次投保也是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湖北分公司)并不是在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处,其向非工作人员的个人和某某保险湖北分公司告知不等于向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健康相关情况,未如实告知的,某甲公司有权拒赔。本案中代*、邱**的既往病史中记载其曾在投保前进行过肾上腺胖瘤手术,但其在投保时隐瞒病情,某甲某甲公司,某乙某甲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付的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对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关于健康告知的举证义务要求过高。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提交了投保轨迹视频演示,证明投保时代*、邱**不仅可以看到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就健康告知询问的问题,而且必须点击符合才可以进行下一步,但代*、邱**未如实告知,且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在投保流程中对告知事项已进行合理分类、不同颜色、加黑加粗着重提示。应当认定代*、邱**已经看到健康告知的问题内容,但故意隐瞒。代*、邱**是从2021年6月开始连续三年在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处投保案涉险种,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代*、邱**在2021年6月25日首次在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中国人寿医疗保险的投保过程并当庭进行了演示,从**、邱**投保过程可以看到,关于健康告知代*、邱**看了很久并直接点击了“符合”后进行下一步投保流程(如若点击不符合则进行智能投保环节,不能进行后面继续投保流程),在进行立即投保时,代*...(本文书还有8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