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与被告上海市第*****(以下简称十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嘉定区医学会(以下简称嘉定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21年5月10日,该鉴定终止。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告十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两次手术住院产生的医疗费54,910.66元;2.要求被告赔偿治疗费16,531.60元、护具用具费3,599.45元、生活辅助用具费878.21元、误工费267,556元、护理费58,700元、营养费96,960元、交通费22,618.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6,300元、邮寄材料费2,593.35元、赡养费87,600元,并保留追究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的权利;3.要求被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审理中,原告增加主张心理治疗费3,602元、康复训练费7,552元、前往北京治疗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共计6,783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左膝摔伤后内侧疼痛,于2016年11月10日前往被告处治疗,被诊断为“髌骨脱位”,建议手术治疗。同年11月13日,原告被收治入院,于11月16日在被告处行“髌骨三联手术”。2017年10月26日,原告又前往被告处行“胫腓骨内固定取出术”。上述两次住院手术治疗,原告共计支出医疗费54,910.66元。术后原告左膝非但没有好转,反而疼痛肿...(本文书还有6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