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马**、李**、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2,553.72元、伙食费7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5,700元、护理费13,498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79,504.5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4,300元,合计151,756.2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22日8时36分许,马**驾驶辽b5××**号车与胡**驾...(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