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第*********与被告连**(衡*)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衡*)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233.31元,并支付利息17885.91元(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算,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11634.3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利息为6251.52元...(本文书还有1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