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泰建设******(以下简称常泰公司)与被告青海泰阳*********(以下简称泰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刘*,被告泰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8月16日,原告常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泰阳公司银行账户并查封相应财产(共计5000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担保书》提供担保。2019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9)青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泰阳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泰阳公司立即拆除青海泰阳国际商贸中心a、b区外墙幕墙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幕墙工程)并重建,工程价值10156335.55元;2.泰阳公司向常泰公司支付擅自使用案涉幕墙工程的广告费,自2012年5月起算,每年600万元,合计4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评估结果为准);3.案涉幕墙工程拆除下来的材料归常泰公司所有;4.泰阳公司立即拆除青海泰阳国际商贸中心全部违...(本文书还有4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