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与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诉请:1、被告向原告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3637.9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零售利息4558.71元,分期手续费4290.25元,年费0元,滞纳金0元(滞纳金至2016年12月31日),杂费36元,现金利息0元,违约金4884.48元(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18日,此后违约金按应付未付款的月5%计算,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文书还有1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