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上诉人某某财产***********因与被上诉人高**、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产***********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鲁14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违反价格鉴定操作规范,没有依据重置成本法进行鉴定。事故车辆评估时的市场价值约在4-5万元,评估的车辆损失价格大于该车的市场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应以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为...(本文书还有2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