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妥**与被告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某*******(以下简称“龙东公司”)、第三人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振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龙东公司、第三人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法院作出的(2022)津011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驳回被告要求追加原告为(2018)津0116执****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事实与理由:被告诉第三人龙东公司、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并作出(2018)津011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由龙东公司、妥*向被告给付工程款。因工商登记显示原告是龙东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被告向贵院申请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实际上原告仅是登记的唯一...(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