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满泰公司辩称:2018年,被告满泰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协议书》,被告满泰公司将“南涧县乐秋河水库工程第11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发包给原告,合同总价951,610元;2020年10月12日,双方就此合同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做了新增和调整,合同总金额增加206,822元,合计1,158,432元。被告满泰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8月12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50,000元、30,000元、30,000元,合计160,000元,因此合同项下未付工程款只剩998,432元。原告违约金计算有误,15%的验收款未达到付款节点,即使应付也应当从2020年8月13日起算此部分款项的违约金。《合同协议书》第17.3.3条约定“其余15%为承包人应履行的工程验收、合同竣工结算办理及协商认定、竣工资料归档等合同义务所对应的费用,该费用待承包人完成以上合同义务后56天内支付。”由此可见,15%的验...(本文书还有3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