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绿康***********(以下简称“绿康园公司”)与被告邓*、邓*、第三人西藏藏牧**********(以下简称“藏牧合创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康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第三人藏牧合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康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2023)藏042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判令追加二被告为(2022)藏0424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请求判令二被告分别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原告与第三人执行案件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后第三人不服判决结果向林*市中级人民...(本文书还有2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