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方城县公路局因与被上诉人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2)豫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2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公路局(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公****(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荣**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酌定赔偿比例于法无据。(三)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错误。综上,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荣**辩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本文书还有1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