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8日6时许,被告张*驾驶赣c3f459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万年方向向乐平方向行驶,途经乐平市因占道与同向原告驾驶的皖sb8562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赣c3f459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翻,车上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将受损的车送至乐平市江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合计24065元。原告车辆因此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经评估,停运损失为99840元。另赣c3f459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挂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并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为维护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辩称:我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已投保,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均在有效期,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物流公司辩称:张*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本文书还有2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