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南平****与被告福建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福建南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某甲**支付给福建南平****尚欠的工程款人民币937219元,及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为64508.4元(自2022年5月6日计至2023年6月5日共395天,即809082.43元×395天×3.7%=32396.5元,自2023年6月5日计至2024年5月8日,即937219元×338天×3.7%=32111.9元,利息付至上述尚欠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1001727.4元;2.本案诉讼费由福建某甲**承担。事实和理由:福建南平****与福建某甲**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zm,福建某甲**将××广场(西区)夜景及智能化工程分包给福建南平****施工。上述工程福建南平****于2020年12...(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