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的上诉理由是: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苏**的上诉理由是:罚金过高。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杨*、杨**、苏**及原审被告人安**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账户实施犯罪,仍通过提供银行卡账户、取现等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清楚。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行为的定性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杨**提出“系应其他被告人主动要求,才将他们介绍给了上游犯罪人员;没有提供银行卡,没有刷脸等行为,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较轻”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