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5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以资金周*困难为由陆**原告借款,截止2020年1月9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共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率月息一分,三个月内归还。2020年1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陆**原告支付利息19000元,剩余借款一直未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未做答辩。
原告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