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车**、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惠**、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车**偿还借款本金39147.86元,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1月21日利息4785.19元,本息合计43933.05元,借款本金偿清之日前所产生的利息均由被告偿还;2.判决被告惠**、张**对被告车**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惠**、车**、张**签订《个人借款...(本文书还有1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