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17588元及支付利息(以117588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营某某店生意,被告是某某店的员工,于2023年10月入职。2023年12月起,被告以家里有事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信任被告,于是同意借款给被告。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73688元,被告已偿还56100元,尚*...(本文书还有3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