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2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834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暂计至2023年3月1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取得了出票人及承兑人为被告公司,金额为2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信息为:票号************00929738796363,出票日期:2020年9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29日现票据到期,被告未进行承兑,原告作为最后持票人有权依法...(本文书还有2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