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黄**、第三人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与第三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94892.91元,并从2021年12月10日起按lpr(3.6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兵诉原告、被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贵院审理,达成(2021)渝023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原告、被告、第三人于2021年5月28日前共同支付李兵借款270000元,逾期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利息。2021年4月28日,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达成协议,约定调解书约定的270000元,由三人各承担90000元,如果未按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和利息由违约方承担。原告与第三人按调解书约定各向李兵支付90000元,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李兵向贵院申请对原告、被告、第三人...(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