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黄**、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偿付原告1649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1日被告经营河沙销售向原告集资10万元。2016年被告租用原告货车为其运送砂石料,2017年4月27日经结算下欠原告运输费84900元。2018年2月12日被告将退还原告的上述集资款和下欠的运输费合并向原告出具184900元欠条。2022年1月27日二被告偿还2万元后向原告出具了164900元借条,并承诺于当年5月份还5万元、年底12月份付清。后经原告数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拖延未付。为此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黄**、李**未答辩未提...(本文书还有1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