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被告东营御景******(以下简称“御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御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58018.8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01.88元(以欠款58018.8元的10%计算);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63820.6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5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东营恒大棕榈岛酒店(电梯16台)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16台,合同总价4834900元,双方对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管辖等进行...(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