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宁**、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宁**和卜*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宁*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300000元款项;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占款损失4941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自2018年9月12日起算,暂计算至2023年3月16日),占款损失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退还之日;上述费用共计34941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宁**系宁夏华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原告在宁夏华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宁**向原告提议,原告给被告宁**支付300000元入股,可分享年终分红,同时承诺高额回报。原告分两次给被告卜*(被告宁**的配偶)转账,转账金额共计3...(本文书还有2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