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路**在原绍兴县华舍街道小赭村“天圣厂”后的租房内,因饮酒后与后*发生口角,被告人路**遂用菜刀将后*头部、腿部砍伤。经鉴定,后*因外伤致右髌骨骨折、右髌韧带部分断裂、右足皮肤裂伤等,其中创口瘢痕累计长度达22.50cm,其伤势被评定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路**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伤势照片,李*、吴*强证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证明,后*陈述,路**、李*的辨认笔录,(绍)公(物)鉴(法)字(2010)3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柯公司鉴(伤)补字(2018)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后*以被告人路**的犯罪行为导致其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人路**赔偿医疗费8862.51元、误工费28800元、护理费6750元(含在家护理30天)、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960元、出...(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