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常**与被告张**、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常**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原告工程劳务费17万元;2.判决被告支**原告劳务费占用期间的利息16000元(自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4月5日共计575天),上述两项共计18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协商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灵武市马家滩国华电厂排水、采暖及安装工程2016年8月29日,原告杜**与被告张**签订一份水暖清包合同,合同约定:1、由原告杜**承包被告张**位于灵武市马家滩国华电厂排水、采暖及安装工程;2、承包性质为劳务分包;3、付款方式为:根据原告施工的进度,按月完成施工量的百分之七十予以结算;4、开工时间为2016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2月30日;5、...(本文书还有3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