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与被告孙**、中银保险*********(以下简称中银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孙**、被告中银宁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下项目及金额,其中被告中银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医疗费70721.71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97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误工费208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2241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付)、鉴定费190...(本文书还有2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