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158252.79元及利息(含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利息共9060.92元,从202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合计167313.7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黄**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99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等额还...(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