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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太***********、湖北华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鄂13民终*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5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连云港太***********(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昶********(以下简称华**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法院2019年7月29日开庭时适用普通程序,但在2020年9月29日开庭。

    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原审判决委托鉴定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先后两次通知我公司到法院选定鉴定机构,第一次我公司派人准时到场后被告知承办法官在外地出差,且没有符合资质要求的鉴定机构可供选择,第二次邮件通知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但该邮件我公司并未收到,工作人员于1月15日电话联系,因此时武汉新冠肺炎疫情已经爆发,武汉1月23日已全面封城,我公司希望更改时间,但未获准许。原审法院发出《到场鉴定通知书》,仅仅是通知我公司到场进行现场勘验,并未通知对鉴定所需要的材料进行质证,故原审法院违反了“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的规定。3、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不具有客观性,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的石英坩锅溢流事故原因检测一直是行业难题,所涉及的鉴定原理、技术、方法多年来未形成标准,争议巨大。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真实性。该鉴定报告所取样品2系用电锯暴力取样的未使用的石英坩锅,得出涉案坩锅理化性能存在不均匀现象的结论,进而认为涉案石英坩锅存在质量问题,明显错误。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未经质证,也未经合议庭确认,鉴定程序明显违法。

    华**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太平洋公司立即退还我公司的货款40800元并赔偿因其产品缺陷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太平洋公司...(本文书还有82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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