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龙港************(以下简称龙港农商行)、章**、林**,一审第三人李**、薛**、侯**、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潘**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3民初****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为,涉案房屋在连续交易时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上诉人潘**虽是涉案房屋所涉地基的购买人,但其并不是本案最终房屋买卖的当事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上诉人认为该认定错误。1.本案第三人从上诉人处购买房屋,因被上诉人龙港农商行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李**、薛**曾于2021年4月29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21)浙0383...(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