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汝州市瑞*****(以下简称瑞和农场)与被告(反诉原告)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和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徐**,被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和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养猪场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40000元(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1日之后至实际退还租赁物之日的租赁费每年4万计算,4万元是合同中约定现有猪舍及设施的租赁费用),及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1日增加的占地地租1500元(2023年7月1日之后至实际退还租赁物之日的增加的占地地租按每年1500元计算,1500元系被告出资所建两栋猪舍的地租),以上两项暂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共计417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养猪场租赁合同》,被告宋**租赁了位于汝州市××镇××村的汝州市××农场,合同约定每年的租金为4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宋**入驻瑞和农场从事养殖业。2021年9月,被告宋**拒绝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的租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第4条的约定,若逾期一个月不交,保证金不再退还,且合同自动终止。为此,原告诉至汝州市人民法院,贵院作出(2022)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宋**始终没有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目前租赁费及增加的占地地租(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1日)1500元。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本文书还有6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