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马艺亥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马**及被告马艺亥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375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被告让原告入股30万元与其合伙格尔木玉石矿项目,原告于2018年4月4日从民和向被告转账30万元后,被告以带原告到格尔木考察玉石矿项目为由,要求原告再入股5万元,2018年4月19日原告在格尔木取现5万元交给被告,共计35万元。原告回到民和,被告称因环保问题玉石矿无法开办,因被告未带原告考察玉矿石项目,原告也未实际参与和经营玉矿石项目,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入股款35万元。2018年12月1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退出被告的格尔木玉石矿项目,被告退还原告入股的35万元。除本案的合伙纠纷外,原、被告在内蒙古有五原巴美...(本文书还有3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