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0日,南岗化工公司与宁祥机械公司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宁祥机械公司向南岗化工公司销售亚硝酸钠产品,产品技术参数为:优等品,亚硝酸钠含量99%以上,含氯化钠〈0.1%,含硫化物〈0.025%,在455℃以下不分解,执行gb/t1918-1998;数量为25吨;单价4650元,总价116,250元付款方式:宁祥机械公司送货时提供相关资料合格证,开具发票(17%增值税)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当月挂账,次月付款交货期限:2017年3月15日前必须到货交货地点:南岗化工公司厂房违约责任:1.如宁祥机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2.宁祥机械公司的货物不符合国家以及行业标准,应当支付已发货金额10%的违约金,因此给南岗化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宁祥机械公司还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宁祥机械公司实际销售给南岗化工公司亚硝酸钠19.88吨,该19.88吨亚硝酸钠系宁祥机械公司从德兆商贸公司购买2017年4月4日早班,南岗化工公司加注从宁祥机械公司采购的亚硝酸钠,2017年4月4日,南岗化工公司发现生产异常,不能正常生产,到2017年4月6日停产,进行原因排查,将所有可能原因都进行了分析和排查均被排除2017年4月11日南岗化工公司将从宁祥机械公司供应的亚硝酸钠产品送至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委托检验,经检验:亚硝酸钠含量为6.6%在本案原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碧微科鉴定所)对案涉亚硝酸钠产品的成分构成及与南岗化工公司设备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9年4月18日,华碧微科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亚硝酸钠产品中亚硝酸钠含量为0.1%、氯化物含量为91%、水分为1.2%涉案亚硝酸钠产品中存在腐蚀性氯、硫元素的物证特征,在高温状态下,通过氧化、硫化和氯化...(本文书还有7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