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保定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4)冀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12337.94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1.对于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书》,上诉人并未收到任何形式的送达,导致上诉人未能参加此次鉴定,因此,上诉人对于此次鉴定结果不予认可;2.即使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应支付的部分工伤待遇款项的计算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对于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认定,上诉人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关于220元×21.75天的月工资水平及...(本文书还有4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