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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长春市鑫*******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1)吉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196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再审申请人隋**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鑫*******(以下简称鑫铭肥业)、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隋**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l****号民事判决及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提起再审,支持隋**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鑫铭肥业负担。事实和理由:1.李**在(2020)吉0122民初l****号案件中,多次自认其向隋**出售的案涉化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仅是就赔偿数额无法与隋**达成一致。结合隋**一审中提交的案涉化肥的质量检验报告(编号为h*******05),足以证明案涉化肥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导致隋**大豆和玉米大量减产。2.案涉化肥严重的质量缺陷与隋**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着...(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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