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王**,被告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两婚生子女林某2、林某3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支付每人每月1500元抚养费直至两子女十八周*止;3、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计为6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女林某2,××××年××月××日育有一子林某3。2023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的行为对家庭造成了重大打击,现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持续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原告特根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本次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林**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