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黎**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0625.1元,之后变更为13198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10日下午,被告黎**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经迎宾大道西往东方向准备前往中稍村,14时23分,行至上犹大桥西端地中海酒店门口路段左转掉头时,与其后方骑电动自行车吴**相撞,造成吴**受伤、二轮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3年5月10日,经上犹县交管大队认定,黎**与吴**负事故同等责任。吴**受伤后,在上犹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19天。用去医疗费25712.25元(黎**垫付18000元、原告支付7712.25元)。被告车辆没有投保交强...(本文书还有3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