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讷河市北*******(以下简称北方水泥公司)、第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北方水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北方水泥公司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水泥50吨,如不能交付水泥则返还水泥价款18,000元;2.要求北方水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实事与理由:北方水泥公司原名为“黑龙江北疆集团讷河水泥有限公司”,后于2015年2月9日变更为“讷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2009年7月31日,刘**在黑龙江北疆集团讷河水泥有限公司订购了50吨水泥,2009年8月份,刘**将该50吨水泥以每吨36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价款合计18,000元,李**以现金形式交付水泥价款,但购买水泥后一直没有提货,今年李**到北方水泥公司提货时,北方水泥以该水泥是黑龙江北疆集团讷河水泥有限公司所欠,现公司不予承担为由,拒绝付货,故李**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2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