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上诉费由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李**记错开庭时间且未能及时查看法院的短信提醒,之后也未接到一审法院的电话签收提醒,故而未能准时出庭参加诉讼,也未能提交第二次质证意见及还款证据。二、关于讼争的43万元借款,李**已归还18万元,尚欠25万元未还。1.李**已还清2023年2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第一笔借款合同)项下10万元借款。谭**与李**当时是好朋友关系,李**结清借款后未要求谭**撕毁借款合同。2.关于2023年6月21日签订的23万元借款合同(以下简称第三笔借款合同),李**仅收到20万元,另外3万元属于砍头息,故实际到账仅为20万元。此外,谭**所列的23万元借款明细中有三笔1万元与本案无关,该三笔款项李**亦已结清。3.除前述13万元还款外,李**还偿还了5万元。三、谭**诉请的43万元借款中,部分转账并非借款。(1)双方于2022年11月4日之前存在赌球行为,谭**开设了一个赌球账号*******,由李**在该账号进行投注,每周*据输赢情况进行结算。谭**认为李**赌球输掉的十多万元未能结清,遂企图通过诉讼将该赌资拿回,故以李**赢得的资金或是已结清的借款充作出借款项的凭证。(2)关于2023年5月23日签订的10万元借款合同(以下简称第二笔借款合同),谭**提供的部分转账凭证并非借款,而是李**赌球赢得的资金或是李**已结清的借款。李**同意签...(本文书还有6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