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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张*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甘05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10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邱*因与被上诉人张*、黄**、天水锦润**********(以下简称锦润悦府物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水恒顺*********(以下简称恒顺房地产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与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锦润悦府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原审第三人恒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因被上诉人张*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由社区推荐其作为被上诉人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手续,本案视为黄**未出庭,依法按照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本案裁判方向错误。本案是因为相*关系引起的纠纷,上诉人也是基于不动产相*关系主体提起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请求,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认为案涉绿地属于全体业主,上诉人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系法律适用及理解错误。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不能一概而论,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建设单位销售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将特定部分绿地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进行处置,建设区划内存在非归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对此类客观存在予以确认,也有利于社会生活稳定。本案中,上诉人在购买房屋时第三人明确表示案涉绿地属于赠送面积,上诉人才选择购买**楼的房屋,并且支付的房价中也包含了赠送绿地面积的增值对价,案涉绿地虽然没有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在上诉人购买房屋时第三人已经对赠送面积予以明确,案涉绿地使用权应为上诉人专有的附属部分,上诉人对该地块使用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他业主对此不能再予...(本文书还有69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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