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春(另案处理)长期使用本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亭南路、金**及林慧路之间总面积约为25,000平方米的农业用地。2016年11月至12月底,为牟取不法利益,被告人傅*春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与被告人陈**、顾**、刘*、王**、叶*、刘*安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在上述农业用地的九个地块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杂物,被告:吕**。
、陈*、熊**、马**、周**、石**、王**、黄**、杨**等人参与协助。经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从上述九个涉案地块内均检出有毒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共计2,494万余元,严重污染环境。具体事实如下:
一、涉案1、3、7号地块受污染事实。
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王**与被告人陈**合谋后与被告人叶*、刘*安商定,由王、叶、刘*系车辆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杂物,被告人傅*春将涉案1、3、7号地块提供给王**等人。王**、刘*安联系王**、杨**至现场操作挖掘机。期间,王**驾驶挖掘机在涉案1号地块根据王**的指使填埋混杂物;被告人杨**驾驶挖掘机在涉案7号地块根据王**的指使铺设钢板设置便道并填埋混杂物...(本文书还有4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