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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铁路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侵占罪>>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污染环境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17)沪7101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3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春(另案处理)长期使用本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亭南路、金**及林慧路之间总面积约为25,000平方米的农业用地。2016年11月至12月底,为牟取不法利益,被告人傅*春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与被告人陈**、顾**、刘*、王**、叶*、刘*安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在上述农业用地的九个地块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杂物,被告:吕**。

    、陈*、熊**、马**、周**、石**、王**、黄**、杨**等人参与协助。经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从上述九个涉案地块内均检出有毒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共计2,494万余元,严重污染环境。具体事实如下:

    一、涉案1、3、7号地块受污染事实。

    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王**与被告人陈**合谋后与被告人叶*、刘*安商定,由王、叶、刘*系车辆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杂物,被告人傅*春将涉案1、3、7号地块提供给王**等人。王**、刘*安联系王**、杨**至现场操作挖掘机。期间,王**驾驶挖掘机在涉案1号地块根据王**的指使填埋混杂物;被告人杨**驾驶挖掘机在涉案7号地块根据王**的指使铺设钢板设置便道并填埋混杂物...(本文书还有44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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