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答辩称:其是×××号车辆的驾驶员及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该车辆挂靠在被告宿州鑫辉公司名下。原告主张的保险赔偿款与其无关,该赔偿款不应由其支付。
被告宿州鑫辉公司答辩称:案涉×××号车辆实际是挂靠本公司,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被告梁**,本公司与被告梁**之间有挂靠协议。该车辆的保险并非由本公司购买,其收到由被告梁**支付的保险费后对该车辆保险进行续费。本被告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冀平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中国人保宁波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梁**对案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2.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发票两份,拟证明×××车辆损失15400元的事实。3.付款记录截图一份,拟证明原告已对案涉车损13400元先行赔付的事实。...(本文书还有2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