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某某公司与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杨*驾驶的车辆是我公司从案外人王**处租赁的,而不是我公司所有的车辆,杨*也是由案外人王**雇佣的,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其次,根据我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杨*在我公司处工作期间不受我公司的管理,我公司是代案外人王**为杨*购买商业保险并支付工资。且在该...(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