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以下币种同)12067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6日12时许,张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ele708号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沿滨海县东坎镇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处,与由北向南张某2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陈**)发生碰撞,致张某2当场死亡,陈**受伤,现原告损失未能得到赔偿,故为诉请至法院请求判准诉请。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机动车驾驶员属于无证驾驶,商业险部...(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