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梁**、梁**因与被上诉人蔡*、邵*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2)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梁**、梁**上诉请求:1.撤销埇桥区法院(2022)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蔡********一审诉请;2.本案诉讼费由蔡*、邵*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蔡*举证借条、流水不能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出借款项,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蔡*举证*******借条显示“今借到蔡*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014.6.22号”,从文字内容证明,其应当于2014年6月22日实际支付出借款项,但其举证*******转账流水显示交易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账户姓名:杨**,而不是蔡*,收款人也不是邵**,故其举证*******转账流水与借条不具有关联性,对该流水应不予认定。蔡*不能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出借款项。二、一审法院认为邵*并非实际借款人,缺乏事实依据,明显错误,借条显示邵*是共同借款人,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邵*是邵*********侄子,从小跟着邵**,与邵**一起经商。邵*自认其于2012独立出去自己经营,在宿州和合肥开有建材店,说明邵*有对资金需求现实可能。梁**、梁**、梁**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邵********营...(本文书还有5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