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以下简称某**)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第三人某******(以下简称某某长沙分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邓**、第三人某某长沙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立即办理并交付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层××号商品房权属登记在某**名下的不动产权证;2.判令某**支付逾期******违约金(以购房价款19651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每日按照十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为4519.8元);3.判令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与某**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购买某**开发的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本文书还有2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