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喜*********(以下简称喜福娃店)与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喜福娃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喜福娃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791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招牌损失13587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了原告门店招牌的设计、定做和安装,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承揽费13587元。2021年4月18日,15时许,该招牌木制部分突然坠落,将正在路过的案外人李**、李*飞二人砸伤。经送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治疗,李**诊断为三处椎体骨折、胸骨体骨折、第二颈椎棘突骨折、右下肺挫伤等,住院88天,后经郴州市庆兴司法鉴定,为捌级伤残。李*飞诊断为全身多处挫伤、l3左侧横突骨折,未住院选择门诊和中草药治疗,后经郴州市庆兴司法鉴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因治疗李**,原告支付了其医疗费、护理费、生...(本文书还有4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