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曾**为牟取利益,将从他人处购买的4头死因不明的死猪拉到同案人曾某1(已判决)租用的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某村村口以西三百米处一用蓝色铁皮围起来的空地内,与同案人曾某1一起进行屠宰、分解并加工,以便低于市场价销售给他人。当天上午11时许,某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了曾某1正在加工的病死猪4头,共计668斤。经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猪组织1、组织2中检出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感染猪瘟病毒。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曾**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在建工地被某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指认送货单照片、送...(本文书还有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