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襄阳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家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4)鄂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一、撤销(2024)鄂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一、确认梁**与被上诉人自2006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某某家纺公司向梁**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121360元、里程工资(车辆使用费)36222.7元、加班费24128.74元、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19604.6元、经济补偿574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家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2020年4月以后,梁**与之前一样仍然直接接受某某家纺公司两名最高级别管理人员颜某平和刘*的劳动管理,从事货物运输及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临时安排的其他一些工作,在职期间还作为小车司机多次开颜某平的轿车随颜某平一起出差并开公司轿车接送客户方工作人员,梁**提供的劳动是某某家纺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二、一审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4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