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依法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4年6月25日为1053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4年6月25日为10533元”诉请变更为:该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被告杨**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1个月,到期后被告仅向原告还款2万元,至今尚欠原告2...(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